合肥市公安局是合肥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,在市委、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,承担如下工作职责:
(一) 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。部署全市公安工作,并督察执行情况。
(二) 掌握信息,分析、研究、预测敌、社情和治安动态,并制定对策。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理全市重大行动、重大案件、突发事件和重大治安、火灾事故。
(三) 揭露、打击危害国家及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(四) 组织全市重大刑事、经济、涉毒案件的侦破。指导各分局、县局的案件侦察工作,加强刑侦基础、刑侦科技和技术侦察工作。
(五) 负责对全市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以及文化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,特别是要害部门和重点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,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队伍的建设。
(六) 领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社会治安、户籍、居民身份证和枪支、爆炸危险品等管理工作;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工作;组织实施消防工作,依法进行消防监督。
(七) 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。
(八) 管理全市城乡道路安全,维护交通秩序。
(九) 搞好城市防暴和治安巡逻工作。
(十) 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和公安机要通信工作。
(十一)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收容、治疗和管理。
(十二)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,办理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业务工作,负责对违法人员进行劳教审批;负责铁路治安管理,维护合肥市境内的铁路治安秩序。
(十三) 指导、检查、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,认真查处本系统内的各类违法、违纪案件,加强公安法制建设。
(十四) 组织公安科技工作,规划和实施全市公安装备和后勤保障的现代化建设,搞好公安行政经费的管理。
(十五) 负责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、管理和使用。
(十六) 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以及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;搞好宣传和影视报道工作。
(十七) 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联系方式:
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号